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針對「春園股份有限公司」進口並銷售磨除引擎號碼貼附其他號碼標籤之搭載Honda引擎相關產品的行為,Honda Taiwan訴之法律,經檢察官偵查後認為前述行為涉犯刑法第216條、第220條第1項與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嫌,故於民國114年5月25日對其負責人提起公訴。
另其經銷商「偉馬牌企業有限公司」明知產品引擎號碼已遭磨除並貼上新的號碼,仍販售該產品,此行為同樣涉犯刑法第216條、第220條第1項與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嫌,因此檢察官也已一併對其負責人提起公訴。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已於民國114年10月2日宣判本案,全案定讞
判決主文如下:
蔡坪鋒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,處有期徒刑陸月,
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(註:春園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)
李秀蘭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,處有期徒刑肆月,
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(註:偉馬牌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)
蔡繼賢幫助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,處有期徒刑貳月,
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(註:春園股份有限公司業務)
犯罪行為說明如下:

判決書內容已公開於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可至下列網址輸入關鍵字進行查閱:
https://judgment.judicial.gov.tw/FJUD/default.aspx
關鍵字:春園、114審簡196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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針對市場上任何不法的行為,Honda Taiwan會持續關注,必要時採取相關法律行動
切勿以身試法!
另外,該產品因引擎號碼遭磨除,無法登錄保固,亦無法辨識真偽。
消費者在購買Honda動力產品時再請多加留意。
在此聲明
台灣本田股份有限公司與「春園股份有限公司」無任何往來
亦非台灣本田股份有限公司授權經銷商
其部分產品(品牌:KAIYU)搭載Honda引擎且標示Powered By Honda
並沒有通過台灣本田股份有限公司之認證!
詳情請參考:
「何謂Powered By Honda商品」https://powerproducts.honda-taiwan.com.tw/pro/powered.html
關於Honda動力產品的辨識,詳情請參閱「如何辨識Honda商品」,確保購買的產品無虞
「如何辨識Honda商品」https://powerproducts.honda-taiwan.com.tw/pro/identify.html
